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澄财采〔2024〕5号)
一、项目编号:ZZXD-CG-2024044
二、项目名称:澄迈县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信息化部分-2024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云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碧桂园智慧园29栋101室、102室
被投诉人1: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四横路
被投诉人2:中正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海航豪庭南苑二期5栋2单元2302室
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SPCA证书或CSMM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其它供应商的歧视,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投诉事项2: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其它供应商的歧视,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以“特定种类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存在“需求不完整”或“评审因素设置与需求不相关”的情况。
投诉事项5:定制化软件安排的系统演示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驳回湖南云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2、5项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我局驳回湖南云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3、4项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