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编号:
HNHZ2024T126二、
项目名称:
屯昌县教育局-2024年屯昌县公办小学普通教室照明改造项目B包三、
相关当事人
投
投诉人:
海南泰睿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城湖路45号滨江华庭1幢B单元1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照
被投诉人
1
:
屯昌县教育局地 址: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14号
被投诉人
2
:
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海口市大英山东一路10号国瑞城铂仕苑3栋2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程
相关供应商:
海南宏之图实业有限公司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横路2号南海家园1栋704
法定代表人:吴维召
四、
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2024年屯昌县公办小学普通教室照明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NHZ2024T126,以下简称本项目)A包,于2024年6月2日向代理机构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投诉。本局于6月26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7月3日,本局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7月16日,本局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材料并正式受理。7月18日,本局向屯昌县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海南申申达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暂停了本项目。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1、2、4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本项目在本局暂停前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已履行,故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令屯昌县教育局、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及设定最低限价的问题在30日内进行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昌县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