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2024-07-04 00:00:00

海南煜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1460100573075894K):

法定代表人:蒋泽波

住所地: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         园办公楼76号房

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   (陵检意﹝2023﹞26号)及相关材料,本局依法对2019年中国(陵水)国际羽毛球大师赛(项目编号:HNYZ-GK2019003,以下简称该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查发现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经查,采购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原为陵水黎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以下简称陵水县旅文局)委托代理机构海南亿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海南亿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其中,A包预算金额为 285.4615万元;于2019年2月27日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湖南智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森公司)为A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84.951万元。你公司是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

另查,陵水黎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陵水县旅文局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查明事实,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智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晏良荣为确保公司顺利中标,指示你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谢丽使用你公司、海南远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帆公司)投标,帮助智森公司中标,并承诺项目中标后将相关业务由谢丽负责。项目开标时,你公司的员工李梦丝、   黄惠分别代表智森公司、远帆公司参加项目投标。最终,该项目智森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284.951万元。晏良荣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串通投标报价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陵检意﹝2023﹞26号)、《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陵检刑不诉﹝2022﹞114号),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公告等采购活动相关材料,以及你公司、智森公司、远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与其他同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且事先约定由智森公司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4247.55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有效联系,且我局使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按照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邮寄送达本《告知书》两次均被退回,故本局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告知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于公告期满之日送达本《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如需进行陈述、申辩,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如需进行听证的,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心大道70号301室

单位电话:0898-83323930            

联系人: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室

邮编:572400          邮箱:czjcgb@hainan.gov.cn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