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财采决〔202 4 〕 5 号)
一、项目编号:HNFYYC2023-29-1
二、项目名称:清华附中文昌学校高中部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园路88号3楼
被投诉人一: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6~9)座26楼2606房
被投诉人二:
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189号清华附中文昌学校
相关供应商(成交供应商):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欣安花园A座506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3月11日获取本项目变更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3月27日就本项目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被投诉人一于4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因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4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书,4月22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后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一:成交供应商所投设备不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违反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
投诉事项二:成交供应商的成交标的信息与所投产品实际规格参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存在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三:磋商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组织供应商进行勘察,也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一、二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未经依法质疑,我局依规予以驳回。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六、其他事项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或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昌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