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NYH2023-29-0111
二、项目名称: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2023年度警用无人机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070室
被投诉人1: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
被投诉人2:海南源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1号楼B座1605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纵横大鹏无人机公司的货物使用的不是其本公司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该商号和商标归其母公司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纵横大鹏无人机公司不满足政策及招标文件要求。海南源和招标代理公司对此明知,但仍对该违反政策及招标文件的行为不作处理。
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海南源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应只做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表面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