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采决〔2021〕127号
当事人: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41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袁茱莉/王黑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参与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吉阳分局负责的《拆迁与清运建筑垃圾(含户外广告)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5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三亚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行三亚海港支行
账 号:46001005137053003668-0111
(二)处罚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四、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