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0-12-01 00:00:00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省内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个人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不进行参公管理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四章  指导性目录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指导性目录。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原则上参照省级对口部门。

第十三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各部门应在编制部门预算前,按程序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照部门自身内控办法,自行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均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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